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09-02-23 14:53  文章来源: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您的评论对我们改进工作很重要,请赶快发表吧!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江苏省商务厅 联系人:李晓东 电话:025-57710075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 颖 电话:010-51651200-61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