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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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3 14:32 文章来源: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应,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
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企业可凭加盖公章的承诺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办理待核查帐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停止为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网上核注。
二、自2009年2月15日起,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
三、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帐户中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帐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五、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通知此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出口企业可根据通知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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